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保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守本单位秘密,维护本单位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秘密是关系单位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单位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单位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单位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泄露单位密秘的按单位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单位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单位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单位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单位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单位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单位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单位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单位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下发的“三密”文件。

单位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单位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单位秘密,泄露会使单位的形象或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单位秘密,泄露会使单位形象或权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单位秘密,泄露会使单位的形象或权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单位密级的确定:

(一)单位经营活动中,直接影响单位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单位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单位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单位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属于单位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单位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本单位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单位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秘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单位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单位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单位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单位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单位秘密。

第十六条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者记过处分,通报批评,并进行罚款50-200元。

(一)泄露单位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单位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严厉处罚,进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单位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单位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单位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单位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单位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