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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弘扬佛教文化精神,加强南山佛教文化园区的管理,规范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行为,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南山佛教文化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发起人为:南山寺、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的增、减、变更,由本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的佛教文化公益性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范围是:海南三亚南山佛教文化园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弘扬佛教文化精神,接受佛教信徒、信众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布施,规范使用基金会财物,支持南山佛教文化园区的建设,组织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提高南山在佛教界的地位,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任务是:做好功德基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南山佛教文化道场各项收益进行监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原始基金由各发起单位协议分摊。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海南省三亚市南山佛教文化园区。
第九条 本基金会活动及基金使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南山佛教文化园区内以及与南山佛教文化相关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一)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弘扬佛教文化精神; (二)组织佛教文化研究和交流; (三)监管宗教场所香火、供奉; (四)接受捐赠和布施; (五)管理和分配基金会的财物; (六)支持南山佛教文化园区建设; (七)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统一管理和分配基金会的财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熟悉和了解国家宗教政策;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推选理事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参与理事会的决策; (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拥有提出提案权、表决权、质询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 (五)学习掌握国家宗教政策; (六)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投资建设活动; (四)基金分配比例的调整;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注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和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聘请佛教界高僧和社会德高望重人士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和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并主持召开特别理事会;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突发重大问题,在听取秘书长意见后做出决定,但事后必须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及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依据理事会确定的原则和比例,从以下南山佛教文化园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各项供奉及相关收益中收取: (一)香火供奉金; (二)功德箱金; (三)佛像、法器的供奉金; (四)宗教纪念品收益; (五)信徒、信众的捐赠和布施; (六)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的捐赠和布施; (七)与佛教文化相关活动的收益。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各项收益实行银行托收托管制度。其实施原则是:银行清点、统一保管、按比例分配、接收方依法使用。
第三十八条 托收托管银行的选定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与取得托收托管资格的银行签订托收托管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托收托管范围; (二)托收托管方式;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执行理事会分配方案的约定; (五)报告制度; (六)法律责任; (七)解除协议的约定; (八)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除理事会确定的托收托管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手属于基金会的现金。
第四十一条 基金依据理事会分配方案分配后,由接收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财物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南山海上观音建设投资和后续建设; (二)资助南山佛教文化研究中心的建设; (三)资助"世界佛教论坛"; (四)资助佛教文化研究活动,组织佛教文化交流活动; (五)资助园区内佛教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修缮; (六)收集、珍藏佛教文化经典和佛教文物; (七)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支付基金管理费用及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九)发展基金提留。
第四十三条 基金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确定;分配比例的调整,由理事会依据程序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依据《条例》要求,每年度用于章程规定用途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根据个别建设项目实际需要,比例可适当调整。基金会管理开支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不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止: (一)设立宗旨不能实现时;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时; (三)因重大违规违章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时; (四)负债数额巨大而无法弥补时; (五)出现其他不可抗力情况时; (六)理事会认为基金会失去存在必要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理。 无法处理的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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